公務員的激勵制度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
一、公務員職務任用方式
公務員的任用,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和政黨等機關在法定的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行政職務。公務員身份的取得是使某人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所謂選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選舉產生公務員的制度,一般適用于國家機關和政黨等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員。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所謂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務員管理權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務員的制度,一般適用于國家機關和政黨等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和其他公務員。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二、領導成員實行任期制
任期制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一個人一次擔任某一主要領導職務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個人擔任某一主要領導職務的次數要有限制。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guī)定,任期制主要適用于選任制公務員。
公務員的職務升降
一、公務員晉升職務
1.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資格: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經歷。
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yōu)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三是符合任職回避規(guī)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職位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這是一項基本的原則。所謂的逐級晉升,是指按照職務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級一級晉升。但是,對于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這是公務員晉升職務制度中的一種例外情況。但是,公務員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必須執(zhí)行比一般晉升職務更加嚴格的程序,越級晉升的,有的須經任免機關的上一級同意,有的須經同級黨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門同意。
3.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程序
公務員職務晉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幾下幾個環(huán)節(jié):(1)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2)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3)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4)按照規(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4. 公務員選拔制度中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1)競爭上崗。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級別限制在廳局級以下。(2)公開選拔。公開選拔的對象既包括領導職務公務員,還包括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其中也包括機關領導人員。(3)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二、降職
《公務員法》第47條規(guī)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第一,降低的職務層次不能超過一個;第二,不宜將領導職務改任為同級的非領導職務的方法代替降職,如將公務員由正處長改任為調研員;第三,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被降職的公務員有權進行申訴、控告。
公務員的獎勵
公務員獎勵制度是由公務員法所確認的,由獎勵的原則、條件、種類、機構及其權限等諸多環(huán)節(jié)所組成的公務員獎勵規(guī)范的總稱。
一、一般規(guī)定
1. 對公務員進行獎勵的行為:公務員法第48條規(guī)定,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
2. 公務員獎勵的原則:公務員獎勵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這一基本原則是由人們的基本需要所決定的。
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是獎勵的兩種形式。精神獎勵就是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榮譽方面的表彰,包括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物質獎勵就是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形式的獎勵,包括發(fā)給獎金、獎品、工資晉級等。在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同時,還必須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3. 獎勵的對象:(1)公務員個人,即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個人,給予獎勵。(2)公務員集體。對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二、公務員獎勵的種類
公務員法維持了原來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獎勵種類的規(guī)定,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按照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修改為“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三、公務員獎勵的撤銷
公務員獎勵的撤銷,是指公務員獲得獎勵以后,因出現(xiàn)法定事由,而由有權機關取消其獎勵的一種法律行為。撤銷獎勵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2.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撤銷公務員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公務員的獎勵。公務員的獎勵被撤銷后,獎勵審批機關或授予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收回獎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
一、公務員的工資制度
工資是勞動者根據其勞動成果所獲得的以貨幣形式表現(xiàn)的收入。公務員的工資,是指國家根據按勞動分配原則,分配給分務員個人消費品的貨幣表現(xiàn)。
1. 公務員實行統(tǒng)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2.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體現(xiàn)按勞分配的原則。按勞分配是勞動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則,也是確定公務員工資所應遵循的原則?!豆珓諉T法》第73條第2款規(guī)定:“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xiàn)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3.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工資增長的機制主要有:一是公務員晉升職務,按職務確定相應的工資;二是公務員晉升級別,按級別相應確定工資;三是國家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應提高工資標準;四是通過工資調查,進行平衡比較,保持公務員工資與企業(yè)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平衡。
公務員的監(jiān)控制度
公務員的義務
義務即應當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限制或約束。公務員的義務,是指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強制。我國公務員應當遵守下列義務: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的回避
一、公務員任職回避
任職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
1. 任職回避中的親屬關系
在任職回避中,對親屬關系作了一定的范圍界定,對于足以產生實際影響的親屬關系的,必須執(zhí)行職務回避。
職務回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2. 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范圍
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范圍包括三種:第一、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一機關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三條將“同一領導人員”解釋為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
3. 任職回避的變通規(guī)定
現(xiàn)實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到可以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制度的情況較少,考慮到法律規(guī)定的嚴肅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才可以對任職回避作變通規(guī)定。
二、公務員的地域回避
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qū),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對公務員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 適用地域回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xiāng)、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jiān)察局長、公安局長等。有的認為,主要領導職務還應該包括副職。
3. 適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回避主要規(guī)范對象為原籍任職。
三、公務員公務回避
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終止職務行為而由其他公務員來行使相應的職權。利害關系,是指公務處理的結果將會涉及增加或減損處理公務的公務員的金錢、名譽、親情、友情等。
1. 涉及本人利害關系。“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公務員不能執(zhí)行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公務。
2. 涉及法定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親屬是特指的,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3.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本項是一個兜底條款,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如果其他情形會影響到公務員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也應該執(zhí)行公務回避制度。
四、公務員回避方式
根據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啟動主體不同,公務員回避的方式有三類: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及決定回避。
1. 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公務員認為自己與處理的公務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時,向有關負責人主動請求回避處理,有關負責人對公務員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2. 申請回避。申請回避,是指公務的利害關系人認為處理案件的公務員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時,在公務執(zhí)行結束前,依法向有權機關請求停止該公務員繼續(xù)處理該公務,有權機關依法對此申請進行審查后作出是否準許申請的決定。
3. 決定回避。有權機關可以在沒有公務員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情況下,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認為公務員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徑行作出回避決定。
公務員的辭退
一、辭退的條件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 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確定該公務員不能勝任現(xiàn)職工作,一般應安排與其實際能力相適應的其他工作。公務員拒絕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辭退。
3. 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所謂曠工,是指公務員無正當理由,不經請假,離開工作崗位,不從事本職工作;所謂無正當理由,是指沒有疾病、自然災害、社會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謂逾期,是指超過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出差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是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二、不得辭退的情形
辭退是將不合格的公務員清理出公務員隊伍,解除國家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被辭退后就失去了公務員身份,不再享受公務員待遇,對公務員的權利影響比較大。因此:辭退公務員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隨便辭退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84條規(guī)定了機關不得辭退公務員的四種情形:
1. 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這里的醫(yī)療期是指公務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養(yǎng)的時限。
3. 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三、公務員辭退程序和待遇
1. 辭退的程序。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利。但處理不好,也會侵害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1)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2)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
2. 辭退的待遇。公務員被辭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
四、公務員被辭退,離職前應當作好善后工作
1. 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
2. 接受審計。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必要時按照規(guī)定接受審計。對于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公務員中的主管或者經管財物的人,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財務審計,對其任職期間執(zhí)行財務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本單位財務開支的合法合紀。
公務員懲戒
一、公務員的紀律
紀律是特定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和形象并保證其職能的正常行使而要求該組織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公務員的紀律則是機關為了保證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機關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務員依法履行公務而制定的要求公務員普遍遵循的行為準則。公務員紀律是公務員義務的具體化,具有國家強制性,以懲戒作為執(zhí)行的保障。
1. 政治紀律:公務員的政治紀律是公務員在政治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公務員必須擁護國家的法律與政策,與國家的行為保持一致。即公務員不得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2. 工作紀律:公務員的工作是指公務員履行職務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遵守工作紀律,是公務員有效執(zhí)行公務,提高辦事效率的保證。(1)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2)不得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3)不得壓制批評,打擊報復。(4)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3. 廉政紀律:(1)不得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2)不得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3)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4. 職業(yè)道德與社會公德紀律:(1)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3)在對外交往中不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我國《憲法》第54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不得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5)不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5. 公務員不得有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二、公務員如何對待上級錯誤的決定命令
?。ǘ┰瓌t規(guī)定
《公務員法》第54條規(guī)定,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
(三)例外規(guī)定
根據本條的例外規(guī)定,上級作出的決定或者命令如果不是一般的錯誤,而是明顯違法,公務員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有權利也有義務不執(zhí)行,公務員如果執(zhí)行,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處所稱“明顯違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識的公務員,都可以判斷出上級決定或者命令的違法性。
此處所稱“相應的”責任,是指公務員并非一概承擔所有的責任,因為這里有上級決定或命令的介入,公務員是在執(zhí)行上級的決定或命令,因此,應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公務員承擔責任的范圍與程度。
三、公務員違法違紀的法律后果
1. 公務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原則上應當給予處分。公務員的義務與紀律是對公務員的強制性要求,為了保證公務員遵守法定義務和紀律,國家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規(guī)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這種后果就是“處分”。違法違紀,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如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但純粹的思想或者意識活動,不能構成違法違紀行為。
2. 公務員雖有違紀行為,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于處分。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機關應當給予其處分也即懲戒,但懲戒本身不是目的,而僅僅是一種教育公務員的手段,如果公務員違紀情節(jié)輕微,經批評教育后對錯誤有較為深刻的認識,能夠改正自己的錯誤,就可以免于處分。這體現(xiàn)了我國處分制度中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四、處分的種類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梢詫⑦@六種處分劃分為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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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懲罰,也稱申誡罰或聲譽罰,其一般用于嚴重程度較低的違紀行為,主要是對公務員名譽的貶責,是有關機關向違紀者發(fā)出警戒,申明其有違紀行為,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違法違紀的懲罰形式。對公務員處分中的精神懲罰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記過與記大過則是我國所特有的處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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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處分制度中的實質懲罰,包括降級與撤職。降級是降低級別,根據人事部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公務員降級處分,一般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最低級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撤職是撤銷職務,撤職后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本人職務為辦事員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三)開除
這是對違法違紀公務員最為嚴重的一種處分形式。對于嚴重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xù)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有關機關應給予其開除處分。給予公務員開除處分,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機關的人事關系。
五、公務員處分的合法要件與程序
?。ㄒ唬珓諉T處分的合法要件
對公務員處分應當合法,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事實清楚;(2)證據確鑿;(3)定性準確;(4)處理恰當;(5)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二)實施處分的程序
給予公務員處分的實施程序為:1、調查。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組織人員調查公務員違紀的事實。2、告知、陳述與申辯。調查工作結束后,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3、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4、書面通知。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并由受處分的公務員簽署意見,如果本人拒絕簽署,可由單位寫明情況。
六、處分期間及其后果
為了維護行政處分的嚴肅性,保證行政處分應有的效果,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七、公務員處分的解除
?。ㄒ唬┙獬幏值臈l件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具體而言,解除處分決定的條件有三個方面:(1)公務員所受的是開除以外的處分。(2)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3)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4)處分期滿。這一條件不是絕對的,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公務員在處分期限內如果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
公務員的法律責任
一、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即因違法行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應制裁。法律責任從性質上說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的從業(yè)限制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yè)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 適用對象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其離職后的從業(yè)活動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對于公務員因其他情形,如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本法未作規(guī)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辭退和被開除的人員,已經失去了良好的個人聲譽,其離職后即使到與其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也難以在其原所在機關“發(fā)揮作用”,因此本法未作規(guī)定。
2. 適用時間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其從業(yè)活動受到限制。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的,公務員的從業(yè)不再受到限制。
3. 適用的行為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4. 對違反本條規(guī)定行為的制裁
對于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的情況,其原所在機關應當做好了解和相關的跟進、調查工作。如果發(fā)現(xiàn)其有上述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其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離職公務員改正其違法行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違反規(guī)定從業(y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人員,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即沒收其從業(yè)期間的全部收人。對于接收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將離職公務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