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寶教育旗下公務員考試網站
網站地圖     設為首頁     加入收藏
當前位置:主頁  >> 申論資料  >> 申論指導   
申論指導
2019年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弒母少年”的未來如何安放?
http://m.wbuztre.cn       2019-01-02      來源:山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為進一步幫助考生提升申論答題水平,山東公務員考試網(m.wbuztre.cn)特別推薦申論熱點解讀之“‘弒母少年’的未來如何安放?”,希望考生閱讀本文,對申論熱點的把握有一定的幫助。

 

  【背景鏈接】


  近日,湖南一名12歲的男孩因為討厭母親的嚴厲管教持刀弒母,后來又因為其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被公安機關釋放。隨后,親友欲將其重新送至校園學習,然而卻遭到了其他家長的強烈反對。最后,男孩已被帶離原生活環(huán)境,由監(jiān)護人及相關多部門進行定點監(jiān)護管理。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暴力事件再次回歸到我們的視野中來,這名男孩的未來何去何從呢?


  【綜合分析】


  針對當下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案件,專業(yè)機構和人士試圖從家庭、學校、社會、心理等多個方面分析犯罪行為的具體成因。據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fā)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至2017年兩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其中留守兒童犯罪率約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且有逐年上升趨勢。


  而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還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等于明確規(guī)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專家指出,現階段我國對低年齡的犯罪缺乏中間性措施,國家應該把法律的障礙或者漏洞予以彌補。比如在很多的國家針對低年齡的未成年人在刑罰之外,專門設計以教代刑的措施,往往是針對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所設計的一種措施。像這樣的措施用于矯正未成年人,在我國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法律要完善,要防止“兒童弒母”類似事件發(fā)生,家長更要做好對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讓打罵橫行,要多從身心角度關心孩子。尤其是正處青春叛逆期的留守家庭兒童,更應該多一些關心和愛護。社會各界要形成共力的格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做好預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各項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權利。


  【相關問題】


  一是政府職能發(fā)揮不到位。1、從頂層制度設計到基層教育矯正都缺乏完善的司法體系。2、教育改造手段落后。3、受害方和施害方保護和救助機制缺失。


  二是未成年人收容教養(yǎng)存在空白流于形式。1、我國司法體系中“收容教養(yǎng)”存在條件過于模糊、執(zhí)行場所不夠統(tǒng)一等問題。2、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設不到位。


  三是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缺失。1、家庭教育缺失,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并沒有及時引導孩子,而且大部分父母只重視孩子物質生活,不了解不關心孩子的精神生活。2、學校法治教育不夠,校園教育重文化教育輕思想品德,心理疏導不到位。3.社會法制教育與宣傳流于形式。


  【相關對策】


  一是職能部門完善相關政策做好及時干預。1、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教育矯正體系。我國應盡快建立一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對他們加以保護、教育和規(guī)制。2、建立對涉罪未成年人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四維預防教育的模式,如加強工讀學校資金及人員投入,推廣“以教代刑”理念,對涉事未成年人家屬進行親職教育,探索家長、學校、社會協(xié)力的阻斷、矯治措施,實現少年司法的配套完善。3、完善針對受害方和施害者雙方的保護和救助機制。


  二是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收容教養(yǎng)工作。1、工讀學校的教育矯治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和針對性,應當加強工讀學校的建設,而且送入工讀學校,只需要法律部門的認定即可。2、完善收容教養(yǎng)相關的專門學校,將類似問題孩子集中接受義務教育和相關監(jiān)護。3、完善社會定點監(jiān)護制度,對于一些有問題,但又不能送專門學校的孩子,可以采取多層次的幫扶。


  三是打造學校,家庭,社會三方合力教育格局。1、家庭教育對于未成年子女的人生觀價值觀塑造至關重要,父母能陪伴孩子成長就盡量陪伴孩子,要是無法陪伴,也要隨時關注孩子的身體狀況,關心他們的心理狀況,不僅要給他們物質上的支持,精神上的關懷更不能缺位。2、爺爺奶奶的教育也很重要,不應對孫子過分溺愛,也不應過分冷淡,要隨時了解孩子的成長狀況,及時反饋給學校老師或者孩子的父母。3、教育部門加大校園法制教育力度,引導未成年人塑造健全人格。4、引入專業(yè)的風險、心理評估機制,心理專家對犯罪兒童加強心理疏導。5、加重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責任,盡快督促家長制定管教計劃,教育部門與公安機關聯手共同落實對該孩子的管教和幫管措施。


  【權威論述】


  吳某康弒母是故意殺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但因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目前沒有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而對于吳某康這一行為也應從多方面去看待,首先是案子本身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家庭成員也應該反思在日常教育以及溝通交流中是否存在問題。在學校的教育中,學校是否有法制教育課程,是否做好相關德育工作,讓學生學會尊重生命也是保護未成年人、預防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部分。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師于旭坤


  反對以簡單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解決問題,不是把這個孩子簡單的關起來,把他管住,而是要真正用專業(yè)的方法針對他的問題進行教育矯治,包括行為方面的管束,更包括心理方面的干預,應當注意不能中斷他的學習,不能中斷他對相關謀生技能的這種學習。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宋英輝教授


  【高頻金句】


  1、了解弒母少年的背景并不是要為他開脫,更不是媒體煽情的“套路”,而是正視鮮血淋漓的實證和教訓。


  2、在未成年犯重返社會前,實施有效的管制與矯正,使他們不再危害社會,讓社會安心接納,是執(zhí)法和司法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


  3、弒母案雖是一個極端案例,卻暴露出了“未成年犯缺乏應有的矯正措施”的普遍問題。


  4、一個手刃生母的殺人惡魔,僅僅因為他未滿14 周歲,就不必付出任何代價,全社會還要關心他的教育問題,這究竟在傳遞什么信息?


  5、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發(fā)展問題是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問題,無論對幾千萬孩子的自身發(fā)展,還是對社會經濟、文化發(fā)展,都至關重要。


  【案例拓展】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少年犯條例》規(guī)定,10歲至16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由少年法庭進行審判。該條例同時指明,“如有監(jiān)禁以外的適當刑罰,便不可對14至16歲的少年人判處監(jiān)禁”。不過,一般而言,香港少年法庭可判處14歲以上少年罪犯入教導所、感化院、拘留院、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此外,該條例還規(guī)定,10至15歲未成年人遭控告時,其家長或監(jiān)護人可能會被強制出庭,并可能會被命令繳交保證金或罰款。如不繳付,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追討,甚至判家長或監(jiān)護人入獄。


  美國


  美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體系則包括保護觀察、家庭監(jiān)禁、訓練營等措施。保護觀察不會剝奪人身自由,只要涉嫌違法的未成年人沒有進一步違法行為,符合相關條款即可適用。該措施要求未成年人按時上學、遵紀守法并定期會見保護觀察員,規(guī)定其在社區(qū)范圍內活動,并附加特定時段宵禁?!凹彝ケO(jiān)禁”則是指除去上學、工作和事先取得許可的其他事項,其余時間均被限制在家里。相比而言,訓練營的管理形式更為嚴厲,被送進訓練營的未成年人要接受為期90到120天的訓練,并接受軍事化管理,結束后還要接受社區(qū)的密切監(jiān)督。


  【時評文章】


  弒母少年重返校園為何讓人不安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吳某康,持刀瘋狂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引起社會震驚和廣泛爭議。由于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12歲的吳某康目前已經被釋放。有關他重返學校讀書的問題,引發(fā)了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人們生怕“他到學校里又犯事”。當地警方有關負責人無奈地表示,“他這么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么樣?!?/p>


  僅僅因為母親管教過于嚴厲,就持刀將母親殘忍殺害,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恐怕連小說家都不敢這么寫,足見吳某康的罪行已惡劣到令人發(fā)指的程度。然而,更讓一些當地人和學生家長不可思議的是,這名弒母少年幾乎沒受到任何懲罰和約束,眼看就要重返校園??梢哉f,此事引起當地不少人和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確在情理之中。有關部門應該反思并所有作為,讓這種作惡少年受到應有懲戒和教育,而非一放了之,放任其威脅公眾安全,加劇公眾恐慌。


  根據刑法,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特殊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也就是說,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有嚴重“犯罪行為”,但又不能給予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早在1956年,我國就出臺了有關“少年犯收容教養(yǎng)”的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對這些作惡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yǎng)卻難以落到實處。當前,很多地方已經沒有了工讀學校等收容教養(yǎng)場所,關于什么樣的作惡未成年人應該被收容教養(yǎng),該履行什么樣的法定程序,收容教養(yǎng)期限多長,收容教養(yǎng)機構有權施加何種教育懲戒措施等等,都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更難以有嚴格的執(zhí)行。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對作惡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yǎng)存在空白、流于形式。一方面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幾乎沒有收容教養(yǎng),兩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相當于作惡者幾乎受不到實質性的懲戒教育。有的時候,未成年人的身份甚至成了一些人大肆為非作歹、蓄意行兇作惡的“護身符”。


  在這種背景下,對一個弒母少年重返校園,人們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表示擔心和提出質疑,因為誰也不想讓自己的孩子,與一個作惡后未受懲罰、未經矯正不知其是否已經改過自新的人相處交往。人們有這種擔心和質疑,并非出于歧視和偏見,而是普通人的自我保護本能使然。


  當然,其他家長表示不安和質疑,并不意味著要對未成年人吳某康一棒子打死,任其游蕩社會,不再接受任何教育,而是想表明人們的一種態(tài)度——對此類犯下嚴重罪行但又不能施加刑事懲戒的未成年人,理當依法對其實施收容教養(yǎng),以強有力的措施對其進行心理干預、行為矯正和適當懲戒,以促使其認識錯誤,改過自新,幫助他重新養(yǎng)成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什么是錯誤的,哪些底線不能突破,避免在錯誤的泥淖中越陷越深。只有這樣,才是對受害人負責,對施暴者負責,對社會公共安全負責。


  必須強調,在校園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斷發(fā)生,刑罰難以有效規(guī)制的背景下,不能再讓未成年人收容教養(yǎng)制度流于形式了。相關部門理當重視起來并有所作為,盡快讓作惡未成年人收容教養(yǎng)制度落到實處,讓那些學校老師難以管教、其他家長不敢讓孩子與其同校學習的嚴重問題少年,受到應有的懲戒、矯正和教育。這樣才能有效紓解公眾的不安和焦慮情緒,也才是對未成年人權益全面有力的保護。(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史奉楚)



互動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