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我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范圍的界定,公務員最本質的特征是( )。
A.依法處理公務
B.依法履行公職
C.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D.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2.根據(jù)《憲法》和《物權法》,下列自然資源中不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chǎn)是( )。
A.礦藏
B.土地
C.水流
D.海洋
3.甲遭遇仇敵追殺,情急之下,從一住戶的窗戶跳入屋內躲避,不想將睡在窗邊的一小孩踩成重傷。則甲的行為性質為( )。
A.過失致人重傷罪
B.防衛(wèi)過當
C.緊急避險
D.意外事件
4.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 )?!?/p>
A.私有財產(chǎn)權
B.合法財產(chǎn)的所有權
C.私有財產(chǎn)
D.繼承權
5.醉酒的人犯罪( )。
A.應負刑事責任
B.不負刑事責任
C.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
D.情節(jié)嚴重的才負刑事責任
山東公務員考試網(wǎng)(m.wbuztre.cn)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答案: B
解析:
《公務員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依法履行公職,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yè)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故正確答案為B。
2.答案: B
解析:
根據(jù)《憲法》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礦藏、水流、海域屬國家所有,土地也可以是集體所有,不專屬于國家所有。故正確答案為B。
3.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查防衛(wèi)、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區(qū)別。
本題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敵追殺”所以有了先決條件,可以排除過失傷人的A了;這里沒有針對仇敵展開反抗,致使仇敵身體受傷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衛(wèi)過當。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的狀況,要求“甲”在選擇逃入屋內時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損傷小孩肌體中選擇,但本題中顯然不是,題干中甲并不知曉小孩的存在,因此應當是意外事件。故正確答案為D。
4.答案: AD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故正確答案為A、D。
5.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8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惫收_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