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結構和共同犯罪人結合形式的總稱。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結構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內(nèi)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結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
我國刑法理論中通常按照四個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以下四類八種: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jù)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
任意共同犯罪,簡稱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刑法對犯罪主體的人數(shù)沒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實施,則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guī)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j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這種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甚為常見。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謀作為該罪的共同犯罪與他罪的單獨犯罪的區(qū)分標準,比如,依據(jù)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事前有通謀的,構成共同犯罪,否則構成窩藏、包庇罪。
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qū)嵭蟹缸锏倪^程中形成。如甲對乙實施搶劫,已奮起抗爭,恰甲之友丙經(jīng)過。甲請丙幫忙時,共同搶得乙身上錢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三、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jù)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所劃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簡單共同犯罪,簡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規(guī)定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也即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只有實行犯,而沒有教唆犯、組織犯和幫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將丙殺死。
復雜共同犯罪,簡稱復雜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這種分工具體表現(xiàn)為:組織犯對整個犯罪活動予以組織策劃、指揮領導;教唆犯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并不實施犯罪實行行為;實行犯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幫助犯對犯罪的實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狀態(tài),提供物質(zhì)和精神上的幫助。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這是依據(jù)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而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的劃分。
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共同犯罪人為實施某種犯罪則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簡單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復雜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簡稱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為犯罪集團。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據(jù)此,犯罪集團成立,必須具有如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2)犯罪組織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實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組織具有相當?shù)姆€(wěn)定性。(4)犯罪分子之間相互糾合體現(xiàn)出一定的組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