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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II》法理學復習重點(4)
http://m.wbuztre.cn       2011-09-16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
【字體: 】              

  第四章法律作用

  第一節(jié)法律作用的含義

  一、法律作用的含義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發(fā)生的影響。

  法律的作用的實質可以從兩方面來認識1)法律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xiàn)的具體表現(xiàn)。(2)法律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xiàn),或者說,法律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生產關系自身力量的體現(xiàn)。

  二、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它是經過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而產生的。兩者的區(qū)別在于1)兩者的考察基點不同。(2)兩者的作用對象不同。(3)兩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兩者所處的層面不同。(5)兩者發(fā)揮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節(jié)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

  根據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的不同對象,即不同的行為,規(guī)范作用可以大體上被概括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五種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規(guī)范)對本人行為起到導向、引路的作用。其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法律的指引是一種規(guī)范指引,它不同于個別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種類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以下幾種。

  1.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

  這是根據法律規(guī)范中的行為模式所進行的分類。

  2.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

  這是根據國家權力行為的權限幅度所進行的分類。

  3.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

  這是根據法律的構成要素所作的分類。

  二、法律的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對象是他人的行為。任何社會規(guī)范(如道德、政治紀律)都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的作用。

  法律的評價可分為兩大類,即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前者是指經法律專門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代表國家,具有國家強制力,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又稱效力性評價。后者是指普通主體以輿論的形式對他人行為所作的評價,其特點是沒有國家強制力和約束力,是人們自發(fā)的行為,因此又稱為輿論性評價。

  三、法律的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人們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五、法律的強制作用

  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來制裁、強制、約束違法犯罪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

  第三節(jié)法律的社會作用

  一、法律維護階級統(tǒng)治的作用

  法律在維護階級統(tǒng)治方面的作用表現(xiàn)在許多方面1)調整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之間的關系。(2)調整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關系。(3)調整統(tǒng)治階級與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

  二、法律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法律在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上的作用具體表現(xiàn)在這樣一些方面1)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2)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3)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4)確認和執(zhí)行技術規(guī)范。(5)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四節(jié)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一、當代中國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地位

  無論從邏輯還是事實上看,和諧社會的建構都必須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動和保障。

  二、當代中國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一)法律對于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過確認并保障正義標準的實現(xiàn),協(xié)調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xiàn)公平正義

  (三)法律可以為誠信友愛的實現(xiàn)提供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

  (四)法律為激發(fā)主體的活力創(chuàng)造制度條件

  (五)法律為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協(xié)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為經濟發(fā)展與自然環(huán)境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

  第五節(jié)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認識法律的作用時,必須注意“兩點論”:對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視;既認識到法律不是無用的,又要認識到法律不是萬能的;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又要防止“法律萬能論”。

  法律并非無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現(xiàn)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調整的對象是人的行為,法律調整的范圍不是無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點產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影響

  四、法律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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