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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十八章
http://m.wbuztre.cn       2011-09-08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
【字體: 】              

  第十八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jié) 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

  一、搶劫罪(第263條)

  (一)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幣睬址副緩θ說娜松砣ɡ??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脅迫,是指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進行精神強制。其他方法,是指實施暴力、脅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三)認定

  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這是我國刑法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規(guī)定。

  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

  (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謂“當場”,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如果在盜竊、詐騙、搶奪實施以后,在其他時間、地點抗拒抓捕、窩藏贓物、毀滅罪證而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不屬“當場”;

  (3)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企圖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二、搶奪罪(第267條)

  (一)概念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公然奪取,是指在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乘人不備,突然公開把財物奪走,被害人當場便立即發(fā)現。攜帶兇器搶奪的,構成搶劫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三、聚眾哄搶罪(第268條)

  (一)概念

  聚眾哄搶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動產。如生活用品、建設工地的原材料、車輛及車站、碼頭堆放的貨物等各種具有經濟價值的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首分子聚集多人哄搶財物或積極參加哄搶活動,在其中起骨干作用。哄搶過程中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輕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針對人身,這是該罪與搶劫罪的主要區(qū)別。值得注意的是,該罪所謂的“聚眾”,必須是聚集多人,而非少數幾人,否則,即是一般共同犯罪了;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其他一般參加者不以犯罪處理;

  4、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三)認定

  1、聚眾哄搶罪與刑法第289條規(guī)定的聚眾“打砸搶”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搶奪公私財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輕微暴力,也不針對人身,后者則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搶,是一種破壞性更為強烈的嚴重犯罪,暴力色彩極為明顯、濃厚;前者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后者則不是獨立的罪名。

  2、聚眾哄搶罪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界限。前者客觀方面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后者表現為聚眾擾亂各種公共場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動,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產,后者則不一定。

  四、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一)概念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人身權、經營權、隱私權等;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逼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將公私財物交由行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財產性利益。敲詐勒索的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是當面提出,也可以是由第三者轉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用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認定

  敲詐勒索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在威脅的內容方面,前者的威脅內容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以揭發(fā)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的行使,不讓對方實現某種正當要求等等相威脅,后者威脅的內容只限地暴力。從威脅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對被害人實施,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威脅,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當場當面向被害人直接口頭實施,少數情況下以行動實施。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前者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時日以內取得,后者只能是當場當時取得。從要求取得的內容看,前者主要是財物,也可包括一些財產性利益(如提供勞務等),后者只能是財物,且只能是動產。

  第二節(jié) 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

  一、盜竊罪(第264條)

  (一)概念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公民所有的財物。盜竊罪指向的財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某些無形物,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的技術成果,長途電話帳號、電信碼號等等;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或竊取數額不是較大,但曾多次實施盜竊。所謂秘密竊取,通常指行為人采用自以為不被他人發(fā)覺的方法來取得財物。所謂多次盜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4條規(guī)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3、犯罪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在一定情況下,具有某種特定身份的人實施了與其身份有關的盜竊行為,也可構成盜竊罪。如刑法第253條規(guī)定,郵電工作人員私拆郵件并竊取其中財物的,依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認定

  1、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一般限于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

  2、盜竊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或者上述設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設備不能正常運轉,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或結果的,應根據刑法有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處理。如盜竊上述設備或設備之零部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仍應以盜竊罪論處。

  3、行為人在實施盜竊犯罪時,由于不知內情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誤以為是普通財物而盜走,應以盜竊罪論處。但如將****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私藏起來或利用它們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則應分別定私藏槍支、彈藥罪等罪并與盜竊罪并罰。

  4、根據刑法第265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5、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規(guī)定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定罪。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6、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7、為盜竊其他財物,而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而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8、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275條規(guī)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9、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壞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犯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詐騙罪(第265條)

  (一)概念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將財物由被害人轉移到行為人一方?!疤摌嬍聦崱?,是指捏造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事實。虛構事實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虛構?!半[瞞真相”,是指對受害人掩蓋某種客觀事實,使之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出財物。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三)認定

  應注意劃清詐騙罪與其他特殊詐騙罪的界限。后者如合同詐騙罪,各種金融詐騙罪等。首先,詐騙罪與其他各種具體詐騙犯罪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從刑法理論上講,它們之間形成了一種法條競合的關系,應按照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處理。其次,應注意詐騙罪與其他特殊詐騙犯罪在犯罪構成條件上的區(qū)別。如后者有的是以特定的詐騙對象來設立罪名,如騙取出口退稅罪有的是以特定的方法來設立罪名,如合同詐騙,信用卡、信用證詐騙等。

  第三節(jié) 侵占、挪用型財產犯罪

  一、侵占罪(第270條)

  (一)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限于代人保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職務侵占罪(第271條)

  (一)概念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竊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本公司、本企業(yè)或本單位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侵占行為的,應按刑法第382條、第383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定罪處罰;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為目的。

  三、挪用資金罪(第272條)

  (一)概念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未還,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單位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使用。具體情形有三種:

  (1)挪用資金歸個人或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

  (2)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不管時間長短,均構成本罪;

  (3)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不管挪用資金多少,時間長短,一律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內部經手、管理、主管本單位資金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4、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是暫時挪用本單位資金,并非永久非法占有。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前述七項款物??顚S玫呢斀浌芾碇贫?

  2、在客觀上表現為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行為。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將自己經管的上述專項款物挪作他用的行為。挪用上述特定款特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掌管國家救災等七項款物的會計人員、發(fā)放人員,以及有關領導人員;

  4、主觀上出自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第四節(jié) 毀壞、破壞型財產犯罪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第275條)

  (一)概念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毀滅”是指完全喪失財物的價值與效用;“損壞”是指部份喪失財物的價值與效用;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第276條)

  (一)概念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以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又破壞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并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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